12月10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法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自治区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杨宗仁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旭军主持。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范巧兰出席会议并提出工作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丽娜介绍了自治区法官惩戒委员会筹备组建情况并宣布组成人员名单。会上为4位特邀委员颁发了聘任证书。

会议指出,推动实施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法官严格公正司法的具体举措,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必要手段,必须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法官惩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会议强调,法官惩戒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依法依规、错责相适、惩护并重工作原则,严格审慎公正审查把关,确保惩戒制度正确执行。
会议要求,要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专业素养,严守工作纪律,依法规范履职,推动法官惩戒制度切实发挥效能,实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促进法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随后召开了自治区法官惩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法官惩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惩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程序等内容,为规范开展法官惩戒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下一步,全区法院将以法官惩戒委员会成立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法官惩戒制度实质运行,切实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和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落到实处,为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